主要技術內容問答(下)
一、新標準對鉛蓄電池車型整車重量限值是如何規定的?
二、新標準對腳踏騎行裝置是如何規定的?
2018版標準中規定,電動自行車必須具有腳踏騎行功能。但在實際使用過程中,絕大多數消費者不僅不使用該功能,反而主動將腳踏板拆除。從問卷調查結果來看,基本不用腳踏騎行功能的消費者占比高達79%,絕大多數被調查對象建議不在標準中對腳踏騎行功能作強制要求。為此,新標準中僅要求采用電助力模式的車輛具有腳踏騎行功能,對電驅動車輛不作強制要求,從而有助于生產企業根據車型自主決定是否設計和安裝腳踏騎行裝置,不僅節約了生產成本,而且給消費者提供更多的車型選擇,提升了產品的實用性。
三、新標準對后視鏡是如何規定的?
后視鏡可以幫助電動自行車騎行者觀察后方的車輛和行人情況,減少盲區,提高騎行的安全性和便利性。2018版標準規定,測量整車高度時無需將后視鏡計算在內,企業可根據車型需要自行設計和安裝后視鏡。新標準為進一步體現對車輛安全性的重視和對安裝后視鏡的支持,除維持2018版標準中關于后視鏡不計入整車高度的表述外,還增加了“為保證行車安全,鼓勵電動自行車安裝后視鏡”以及后視鏡不計入整車寬度的內容。需要說明的是,考慮到部分較為輕便的電助力車型一般不安裝后視鏡,為尊重這部分產品的設計習慣,新標準并未將安裝后視鏡作為強制性要求,而是由生產企業根據需要自行決定是否安裝。
四、新標準對北斗定位、通信和動態安全監測功能是如何規定的?
近幾年發生的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事故中,很多的起因都是電動自行車蓄電池在充電過程中出現溫度異常,但使用者沒有及時發現,未能第一時間切斷電源,導致引發火災甚至爆炸。此外,電動自行車被盜也是困擾消費者的重大痛點。為提升電動自行車主動安全性能,新標準增加了北斗定位,通信與動態安全監測功能。其中,用于城市物流、商業租賃等經營性用途的電動自行車必須安裝北斗模塊;其他普通家用電動自行車,在銷售時可由消費者自主選擇是否保留北斗模塊。北斗模塊可以記錄電動自行車當前所處的位置、速度等信息,并通過通信模塊實時反饋給用戶,一旦發生被盜等異常情況,這些信息能夠有效助力消費者在第一時間找回車輛。動態安全監測功能可以將車輛異常行駛狀態以及蓄電池電壓、電流、溫度等超出正常范圍的情況及時發送給消費者,提醒消費者識別和處置安全問題,第一時間消除事故隱患。
五、新標準增加北斗定位、通信和動態安全監測功能后,對個人隱私和數據安全有哪些考慮?
新標準規定了電動自行車應具有通信模塊,具備向企業等建設的信息管理平臺發送動態安全監測信息的功能。為確保個人隱私和數據安全得到有效保護,新標準一是明確對于非經營性活動的電動自行車,銷售時可由消費者自主選擇是否保留北斗模塊。二是加裝的4G、5G通信模塊已經符合國家相關加密規定,確保相關信息傳輸途徑的安全性。三是規定了接收動態安全監測信息的管理平臺應遵守我國關于個人信息保護和數據安全的相關法律法規,必須經消費者同意后才能進行敏感信息采集和處理。四是在資料性附錄中,給出了電動自行車管理平臺功能示例,指出平臺應具有系統安全與隱私保護設計。目前,我國已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多部相關法律法規,各類數據平臺都需要嚴格遵守和執行,確保個人隱私和數據安全得到有效保護。
六、新標準增加了建議使用年限要求,對企業和消費者有什么建議?
為防止老舊電動自行車因電氣線路嚴重老化引發火災事故,新標準中明確應在產品銘牌、合格證上標明建議使用年限。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應在綜合考慮車輛主要零部件及電氣線路使用壽命、老化速度等多種因素基礎上確定產品的建議使用年限。比如,隨著使用時間的增加,電動自行車內部導線的絕緣層會產生老化現象,導致絕緣性能下降;相關接插件的接觸電阻也會逐漸增大,造成發熱量增加;一些電子芯片和元器件也會因使用時間過長而發生故障,導致過載或擊穿。消費者購買符合新標準的車輛后,可從產品的銘牌或合格證獲取建議使用年限信息,并結合日常使用頻率、環境等因素確定車輛使用時長和更換時間。
七、新標準實施的過渡期是如何規定的?
新標準在電動自行車整車質量、腳踏騎行功能、電動機功率限值、防火阻燃、塑料件占比、北斗定位、通信和動態安全監測、防篡改、企業質量保證能力和產品一致性等方面均有較大優化和提升。考慮到電動自行車企業開展產品設計、生產并完成檢測和認證需要一定的時間周期,故新標準設置了8個月的生產過渡期:在2025年8月31日及之前,企業既可以按照舊標準生產,也可以按照新標準生產;2025年9月1日以后,所有新生產的電動自行車都必須符合新標準要求。同時,為保證符合舊標準電動自行車的充分消化,避免社會資源浪費,新標準額外給予2025年8月31日及之前按照舊標準生產的車輛3個月的銷售過渡期,允許銷售至2025年11月30日;2025年12月1日之后,所有銷售的電動自行車產品均必須符合新標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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