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冰箱消費投訴案
案情簡介:
旺蒼縣東河鎮向女士于2025年9月9日到旺蒼縣消委會投訴,反映于2024年5月11日以2300元的價格在旺蒼縣東河鎮某電器經營部處購買了一臺型號為269WPB冰箱,發現冰箱背面破損,有壁虎進入,冰箱經常斷電導致食物腐敗變質,認為冰箱存在質量問題。
旺蒼縣消委會工作人員經過核實,向女士在某電器經營部購買269WPB冰箱一臺情況屬實,旺蒼縣消委會于2025年9月17日上午9點,在消委會辦公室,組織雙方協商調解,在調解過程中消委工作人員向雙方釋法明理,全程錄音錄像、依法依規,經調解協商雙方達成一致意見:被投訴人向公司申請后,免費向投訴人更換一臺全新的型號為269WPB冰箱。
案例二:職業索賠投訴案
案情簡介:
旺蒼縣消委會2025年8月10日在全國12315平臺收到河南省鄭州市李某的投訴件,李某反映于2025年8月9日以8元/袋的價格在東河鎮某副食店購買了一袋生香瓜子,該瓜子的生產日期為2024年12月6日,保質期240天,已超過保質期。李某的訴求為: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賠償損失。
旺蒼縣消委會接到投訴后,于2025年8月12日對被投訴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在現場未發現有投訴舉報中反映的銷售價格為8元的瓜子,在經營場所只發現有標價為10元、6元、5元的在保質期之內的袋裝瓜子,與投訴人反映的情況不一致,消委會工作人員現場拍照取證留存。而投訴人在12315平臺上提供的附件證據只有微信付款記錄、拍攝的過期食品圖片,僅能證明投訴人在被投訴人處購買食品的事實,不能證明與過期“生香瓜子”具有關聯性,消委會工作人員于2025年8月12日電話聯系投訴人,告知了消委會工作人員的現場檢查情況,并要求投訴人攜帶投訴反映的產品實物以及具體消費者爭議事實,到消委會協助配合調查,并對提供的相關證據進行簽字認可,投訴人聲稱在外地拒絕到現場配合調查。因消委工作人員現場檢查未發現投訴中反映的過期食品,投訴人也拒絕到現場配合協助調查,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消委會決定對該投訴不予受理。
案例三:旅游消費遇難題,高效調解獲贊譽
案情簡介:
2025年8月20日11時許,兩名外地游客手持翡翠手鐲及購物發票,急匆匆來到利州區消委會尋求幫助。據反映,二人當日在某首飾店花費人民幣14000余元購買了一款翡翠手鐲。離開服務區后,游客感覺這次消費太沖動,隨即撥打商家電話申請退貨退款,但遭到拒絕。游客表示,所購手鐲包裝完好、未佩戴使用,且無任何質量問題,希望在商品完好的前提下協商退貨,并請求消委會協助溝通協調。
利州區消委會接到投訴后,工作人員立即聯系商家協調,經過耐心細致地與商家溝通,最終商家同意為消費者辦理全額退款,14000余元貨款當場通過微信轉賬方式返還。
案例四:消委護航假日游,酒店預訂退費糾紛案例
案情簡介:
2025年10月4日,國慶旅游高峰期間,外地游客王先生通過同程旅行APP提前預訂了劍門關景區附近某客棧的標準房,支付房費241元,約定10月4日晚入住,在入住當天18:00前可免費取消,之后則不可取消。然而因高速公路突發擁堵,王先生無法按時入住,更改行程后協商退款,卻被商家以“超過訂單取消時間”為由拒絕,遂向劍閣縣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投訴。
劍閣縣消委會接到12345熱線轉來投訴后,立即派工作人員核查處置。經調取核實訂單記錄,王先生確實于10月4日18:00后提出退款,超出平臺約定時限,從平臺規則角度訂單構成違約。鑒于高速公路突發擁堵是特殊情況,也屬于客觀原因,經劍閣縣消委會多次調解下,商家突破平臺規則限制,做出人性化讓步,為消費者進行全額退款,消費者對商家的通融表示非常感謝,明確表示“下次來劍門關依舊選擇該客棧”,并承諾向親友極力推薦。
案例五:購進口羽絨被引糾紛,消委調解退全款
案情簡介:
2025年3月5日,消費者羅女士向利州區消委會投訴,反映其于2025年3月3日在某專賣店支付人民幣9500元購買了兩床標稱為“進口羽絨被”的產品。購買后,羅女士發現該商品并非完全進口,認為商家虛假宣傳,遂要求退貨退款,但遭到商家拒絕,請求消委會協助全額退款。
接到投訴后,利州區消委會工作人員第一時間前往涉事商家經營場所現場調查。經核實:1.該羽絨被的面料與填充物確為進口原材料;2.羽絨被的生產加工環節在國內完成,由國內某合作工廠負責制作;3.產品外包裝及標簽上已明確標注:“面料及填充物為進口材質,中國加工”字樣。消委會組織雙方進行現場調解,經耐心溝通,最終雙方達成一致:商家同意為消費者辦理退貨手續,并當場通過微信轉賬方式退還全部貨款9500元。
案例六:守住本心為種植戶爭取每一分合法權益
案情簡介:
消費者雍先生系本地一種植大戶,8月中旬,稱其通過抖音短視頻平臺看到某農業設備經銷商發布的打捆封膜機宣傳視頻,產品性能介紹頗具吸引力,通過視頻頁面提供的聯系方式,雍先生與商家取得聯系,通過微信轉賬支付了7580元全款購買了一臺該設備,消費者雍先生收到設備后,發現“貨不對板”及部分配件參數不符宣傳視頻后,雍先生到經開區消委會投訴,提出退貨要求。
經開區消委會接到投訴后,立即組織工作人員展開調查,工作人員仔細審核了雍先生提供的抖音視頻截圖、微信聊天記錄、支付憑證、產品照片等關鍵證據,初步判斷消費者反映的“貨不對板”及部分配件參數不符的問題情況屬實,經開區消委會經過協調,經銷商同意退貨,退回雍先生7580元。
案例七:伏先生投訴某美容院消費不合理投訴案
案情簡介:
2025年1月18日,消費者伏先生通過廣元12345政務服務熱線投訴“某美容院消費不合理”,稱其妻子通過抖音看到某美容院宣傳340元祛斑,致電咨詢后商家表示無附加費用,之后到店消費時,商家只做了半邊臉,導致其妻子半邊臉污染,該商家表示必須交錢才能消掉,其妻子又再次繳納8000元后,認為交費不合理。到蒼溪縣消委會投訴,訴求:要求退款。
蒼溪縣消委會接到投訴后,派出工作人員進行核實,伏先生反映情況屬實,蒼溪縣消委會組織伏先生與美容院負責人進行調解,經調解協商,雙方達成一致協議:美容院現場退還伏先生340元,剩余8000元于2025年1月19日下午18時30分前退還。
案例八:某4S店拒不履行三包維修責任,消保釋法明理促和解
案情簡介:
2025年4月,甘肅籍消費者楊某在廣元市昭化區某4S店購買家用汽車1輛,2025年5月5日,汽車僅行駛27天,里程696公里,多次發生車身振動、熄火等故障,楊某找到商家進行維修時,4S店在沒有任何證據情況下,僅憑經驗認定該車故障為車主加劣質油品造成的高壓噴油嘴故障,非車輛品質問題,不能享受國家三包政策,要求楊某自行支付維修費用和拖車費用總計5144元,就此事引發消費爭議,致使該車在4S店留置2個月之久,消費者楊某打電話到昭化區消委會投訴。
昭化區消委會接到投訴后,安排工作人員到4S店調查核實,楊某反映情況屬實,昭化區消委會通過多次與4S店協調后,4S店主動到甘肅省隴南市武都區找到消費者楊某進行和解,同意維修費、延保費用由4s店承擔,投訴人自愿撤回投訴。
案例九:購過期藥品維權遇推諉,消協市監護權利
案情簡介:
2025年6月9日,消費者某某通過12345熱線投訴廣元市朝天區某衛生院銷售過期阿膠,金額637元,要求依法賠付,朝天區消委會接到訴件后立即啟動受理程序,通過電話聯系及微信線上溝通,確認涉訴藥品相關信息。
2025年6月11日,朝天區消委會工作人員會同朝天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朝天區某衛生院藥房,發現并依法扣押同一批號阿膠31.1克,協查核實:因該阿膠拆零銷售未保留外包裝,且該衛生院出入庫系統內該阿膠的信息不完善,無法確定該批次阿膠的生產日期。朝天區市場監管局于2025年6月13日向湖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函協查,確認阿膠生產日期為2018年4月30日,有效期至2023年3月,確屬過期。經朝天區消委會組織雙方反復磋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衛生院回收問題藥品,投訴方確認自身未受到實質損害,放棄進一步追責,雙方達成和解,由衛生院退還款項并補償投訴方總損失共計5000元。
案例十:彭女士投訴某綠色手工減肥店不退款案
案情簡介:
2025年8月20日投訴人彭女士通過廣元12345政務服務熱線投訴“某綠色手工減肥店不退款”,稱其于2023年3月21日在該店花費4148元購買減肥15斤的服務項目,但未達到預期效果,要求退款,該店拒不同意,要求處理。
蒼溪縣消委會接到投訴后,安排工作人員核查,確認以下事實:一是減肥店有減肥服務項目;二是彭女士已給減肥店轉賬4148元的記錄;三是減肥店有為彭女士制定的個人減肥檔案,彭女士在該店的減肥計劃下成功減重6斤,但距離上一次到店接受減肥服務已過去數月,剩余減肥服務未完成。2025年8月22日上午,蒼溪縣消委會工作人員在綠色手工減肥店內,組織投訴人彭女士與減肥店負責人進行現場調解。雙方達成一致調解協議:一是彭女士因個人原因無法繼續到店完成剩余減肥項目,雙方協商同意提前終止該服務項目;二是減肥店退還彭女士1600元。
主辦單位:廣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技術支持:中國電信廣元分公司 網站維護:廣元市電子政務外網運營中心
政府網站標識碼5108000004
蜀ICP備2021017977號-1
川公網安備 51080002000282號
地址:廣元市利州區利州東路二段68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