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廣元市利州區蔣某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提供便利條件案
利州區市場監管局接到利州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意見書》,將當事人蔣某移送利州區市場監管局辦理。經查,當事人蔣某在明知蒲某通過購買假冒LAMER、SK-II、HR赫蓮娜等注冊商標的化妝品對外銷售的情況下,仍用自己開辦的網店和辦理銀行卡為蒲某銷售假冒LAMER、SK-II、HR赫蓮娜等注冊商標的化妝品提供便利,在2019年8月至2024年6月期間,蒲某利用蔣某開辦的網店和辦理的銀行卡進行銷售。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六)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2024年8月,利州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廣元市利州區某藥房銷售過期藥品案
利州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線索,反映某藥房通過外賣平臺銷售的藥品存在過期行為。經查,該藥品系當事人銷售,且超過有效期,同時當事人于外賣平臺上銷售訂單的產品批號與消費者購買的生產批號不一致,說明當事人未按照生產批號發貨,也未及時將超過有效期的藥品進行清理。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2024年1月,利州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銷售的藥品、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廣元市昭化區某農產品經營部網上刊載的食品生產者名稱等信息與食品標簽標識不一致案
昭化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線索,反映某農產品經營部在網絡平臺上銷售的商品參數標注的廠家信息參數與實際銷售的商品參數互相矛盾。經查,當事人將收購和自制的各類食品在網絡平臺上進行銷售,在刊載上述食品的生產企業名稱、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等信息時,將在網絡平臺上搜索的某公司的企業名稱和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作為上述商品的參數刊載在網絡平臺上展示,當事人在網絡平臺上銷售的食品均不是其刊載的食品參數信息所指的生產企業所生產,與商品的標簽或標識不一致。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依據《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因未造成重大影響,2024年4月,昭化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廣元市朝天區某公司未亮證亮照案
朝天區市場監管局在開展主體信息公示情況網絡監管時,發現當事人運營的網絡店鋪未上傳相關的營業執照信息及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經查,當事人的網絡店鋪于2024年7月開設運營,因開設的時間較短,信息還未完善,未及時上傳行政許可信息。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2024年11月,朝天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案例五:廣元市蒼溪縣某冒菜店對其銷售的商品的用戶評價作虛假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案
蒼溪縣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線索,反映某冒菜店通過外賣平臺銷售商品涉嫌刷單炒信。經查,當事人為增加其在外賣平臺上的好評率,在商品包裝中夾帶好評返現卡,卡上印有“如果您滿意,請打五分加微信領獎勵,全五星+10字以上好評+曬圖領取2元微信紅包”文字內容以及商家聊天軟件二維碼。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2024年9月,蒼溪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案例六:廣元市旺蒼縣某藥店網絡銷售醫療器械未在產品頁面展示產品注冊證案
旺蒼縣市場監管局對某藥房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未在外賣平臺產品頁面展示注冊證。經查,當事人經營銷售的理療貼,生產企業為桂林市某公司,在外賣平臺銷售時未在頁面展示該產品的注冊證號。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依據《醫療器械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2024年6月,旺蒼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廣元市青川縣某農資站發布與《農藥登記證》內容不符的農藥廣告案
青川縣市場監管局對某農資站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在某平臺開設的網店經營頁面上有一張農藥的商品詳情圖,涉嫌擴大宣傳了該農藥的使用范圍。經查,當事人在某平臺網絡店鋪上架了7.5%高效氟氯氰菊酯的商品鏈接,為吸引流量,達到宣傳效果,于是自行在網絡上找到了宣傳內容有涉案農藥實物圖和有“7.5%高效氟氯氰菊酯,衛生殺蟲:蚊 蠅 蟑螂,蔬菜殺:青蟲 鉆心蟲 蚜蟲 吊絲蟲 果蠅 卷葉蟲 飛蚊 跳甲蟲……”等配文的廣告圖片,執法人員通過在中國農藥信息網上查詢,發現該農藥登記證號上的農藥登記證信息防治對象僅為蚊、蠅、蜚蠊。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農藥廣告審查發布規定》第四條的規定,依據《農藥廣告審查發布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2024年5月,青川縣市場監管局作出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和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八:廣元市劍閣縣某公司食品廣告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案
劍閣縣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線索,反映劍閣縣某公司涉嫌在互聯網發布違法廣告。經查,當事人安排員工對玉米進行宣傳并發布在網絡平臺上,廣告內容由員工通過網絡搜索“玉米的營養價值和功效”編輯后獲得,使用“常吃玉米可緩解便秘、降膽固醇、促進身體代謝。1、緩解便秘:玉米中富含維生素b6和煙酸,這些成分能在刺激腸胃蠕動……能加快人體代謝速度,有助于調節神經系統功能?!钡扔谜Z,在食品廣告中宣傳了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2024年4月,劍閣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主辦單位:廣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技術支持:中國電信廣元分公司 網站維護:廣元市電子政務外網運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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