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4月至2022年1月,被告人錢某在經營被告單位浙江某公司期間,伙同被告人趙某等人以“智能充電樁商城系統”網絡平臺實施傳銷活動。被告單位及被告人以銷售充電樁、提供充電樁經營服務為名,通過宣稱國家支持等虛假宣傳,安裝運行少量充電樁,用充電、流量、廣告收益為幌子,以直推獎、伯樂獎、級差獎、團隊獎等獎項為誘餌收取費用發展會員,并以發展會員的數量作為計酬、返利依據,引誘、鼓勵會員繼續發展下一級會員。經統計,“智能充電樁商城系統”網絡平臺用戶數共計2萬余個,層級達25層,涉案資金10億余元。錢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職務侵占的犯罪事實。
【裁判結果】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單位及被告人錢某等人以投資智能充電樁項目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且屬情節嚴重;錢某還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職務侵占罪。根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參與程度、主觀惡性及犯罪后表現等情節,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職務侵占罪,合并判處錢某有期徒刑十八年;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趙某等四十六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二個月至十個月不等,并對張某等二十四名被告人宣告緩刑;對被告單位、被告人判處罰金,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沒收,上繳國庫。一審宣判后,被告單位、被告人均未上訴,檢察機關未抗訴,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實施網絡傳銷的典型案例。近年來,有的企業在生產經營中遇到資金困難時,不惜鋌而走險借助網絡實施傳銷犯罪,嚴重擾亂了市場管理秩序。本案中,被告單位實施以投資智能充電樁為名,線上線下同步推進的傳銷犯罪,將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置于企業經營活動中,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和欺騙性,直至司法機關辦案期間,仍有個別參加者認為是參與正規投資。人民法院堅持罪刑法定原則,準確認定單位犯罪,對被告單位判處罰金,并根據各被告人參與犯罪的程度、作用、主觀惡性及犯罪后表現等情節,依法認定錢某等6名被告人系主犯,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及罰金;對其余41名從犯均予減輕處罰,并對其中參與時間較短、發展下線較少、涉案金額較小、退繳違法所得的張某等宣告緩刑,在法律框架內最大限度從寬處罰。同時,本案也警示公司經營管理人員,要摒棄僥幸心理,遠離網絡傳銷活動,守法合規經營。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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