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馬來西亞MBI國際集團通過網絡虛假宣傳,銷售MFC理財項目。該項目要求:必須經會員推薦,繳納從700元至35000元不等的費用,注冊為不同等級的賬戶,以購買該平臺發行的易物點獲取加入資格。加入后區分層級,以發展人員數量及繳納金額作為返利依據,以“投資即有高額回報且只漲不跌”為誘餌,對推廣者采取給予“直推獎”“對碰獎”等獎勵的方式,借以引誘參加者不斷發展下線人員。
二、裁判結果
包頭市青山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某某、張某某加入馬來西亞MBI國際集團的MFC理財項目,并以投資該項目能夠獲得“只漲不跌的高額收益”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數量及繳納金額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更多人員加入,擾亂經濟社會秩序,騙取財物,情節嚴重,其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以被告人趙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以被告人張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網絡傳銷案件。馬來西亞MBI國際集團是一個跨國網絡傳銷組織,被告人趙某某、張某某作為被該組織吸納、使用的管理人員,在傳銷過程中,積極組織實施了各項傳銷活動,對該傳銷組織的擴張起到了策劃、布置、指揮、協調等關鍵作用,雖然其并非該傳銷組織的發起人、決策人,仍應認定為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其行為已具備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構成要件,應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定罪量刑。
來源:內蒙古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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