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中國裁判文書網
2018年10月份,石某、丁某甲、王某甲(已判決)共同商議成立“貝殼國際”傳銷組織,在互聯網設立“貝殼國際”平臺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傳銷活動。石某委托深圳市美維軟件有限公司研發“貝殼國際”平臺,組織招攬人員負責平臺財務、買賣平臺幣、技術維護。上述人員通過在全國多地組織培訓、考察、建立微信群、成立工作室等方式進行傳銷宣傳,在宣傳過程中歪曲國家“區塊鏈”政策,宣稱“貝殼國際”平臺為全球用戶提供數字資產交易和資產配置服務,會員可以通過持幣增值、持幣挖礦、多元挖礦三種模式享受靜態收益和動態收益。該平臺要求下線必須通過上線邀請碼進入,并購買平臺自主發行沒有價值的SC、BK等虛擬數字貨幣,引誘會員通過拉人頭的方式獲取平臺獎勵資金。平臺本身并無實際經營,獎勵資金全部來源于下線會員的投入。會員間按照推薦發展的加入順序形成上下線層級關系,每一會員直推會員數量沒有限制,下線會員可以繼續向下直推,發展無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會員數量和資金投入額作為返利依據。
被告人吳麗麗成為會員后,在本縣通過設立微信群、工作室等方式進行宣傳、介紹平臺會員制度、獎勵機制等引誘發展他人繼續加入該平臺。至案發其已發展下線共有8層899個會員賬號。
另查明,被告人吳麗麗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并能如實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
被告人吳麗麗以非法牟利為目的,要求參加者以購買平臺“貨幣”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且屬情節嚴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吳麗麗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正確,予以支持。被告人吳麗麗伙同他人共同實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吳麗麗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吳麗麗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并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吳麗麗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理。綜上,依法對被告人吳麗麗予以減輕處罰。對辯護人提出的與上述觀點一致的辯護意見及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本院均予以采納。經考察,對被告人吳麗麗適用緩刑,對其居住的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本院依法對被告人吳麗麗適用緩刑。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吳麗麗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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