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眾留言
問,如何對傳銷組織者或經營者是如何認定的?
答:在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明確提出下列人員可以認定為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1、在傳銷活動中起發起、策劃、操縱作用的人員;2、在傳銷活動中承擔管理、協調等職責的人員 3、在傳銷活動中承擔宣傳、培訓等職責的人員;4、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五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人員; 5、其他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起到關鍵作用的人員。 以單位名義實施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的,對于受單位指派,僅從事勞務性工作的人員,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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