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1-09-15 來源:法治日報 作者:印波
近日,據媒體報道,上班族中流行參加各式各樣的“心靈成長”“感召靈魂”“探知生命源泉”培訓班。這些培訓班大多要價不菲,少則萬余元,多則數十萬元,有的據說有治療疾病、提神醒腦、磨礪意志、成就自我的特殊功效。授課的導師往往帶領學員集體開展各種行為藝術,以期創造所謂的心靈奇跡。在學員修成之后,導師往往又會要求其現身說法,分享復制課程,吸引更多學員加入“實現心靈升華”的“大家庭”。
實際上,早在2019年,深圳警方就破獲了首例以“教練技術”為名,通過非法有害培訓,實施精神控制的新型傳銷案。此案中的被告人就是以某商學院為依托,以開展“教練技術”培訓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培訓費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設置以拉人頭作為評價標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以騙取巨額培訓費。最終,法院認定其行為嚴重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情節嚴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眾所周知,為了克服傳銷過程中的挫敗感,傳銷組織往往會運用成功學、心理學、催眠術來對參與者不斷進行洗腦。承載傳銷的經營既可能是純粹的五級三晉制拉人頭,也可能是兜售虛擬貨幣、區塊鏈的金融類傳銷,還可能是銷售質次價高實體產品的實體產品類傳銷。然而,本文所指的產品本身就是洗腦課程。因此,這是一種典型的新型傳銷——通過一些儀式性的、培訓性的帶有精神洗腦性質的內容,讓學員在高壓之下接受所謂的各種各樣的磨練,從而對課程價值產生某種認同;然后要求學員拉人頭,不斷發展其他成員加入,組成層級,從而形成金字塔型銷售網絡。組織者、領導者借助金字塔體系不斷發展下線,借助幾何基數擴張銷售網絡,自下而上不斷抽取利潤。
這種新型傳銷的社會危害性相當之大:一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侵犯他人的財產權;二是擾亂授課培訓市場正常秩序,使得銷售網絡無序擴張;三是可能會擾亂公共管理秩序,在洗腦培訓之下,一些參與者情緒激動、自閉、自殘,可能會產生一些暴力、極端的想法和行為;四是可能會危害人身自由和安全,造成精神創傷,甚至人身傷害。因此,從某種程度講,這種新型傳銷的危害后果要甚于一些傳統形式的傳銷。
從刑事規制角度看,這種通過非法培訓實施精神控制的新型傳銷,達到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30人以上且層級在3級以上,很有可能按照刑法追究組織者、領導者的刑事責任,即認定其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累計120人以上,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傳銷資金數額累計達250萬元以上的;曾因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傳銷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60人以上的;造成參加傳銷活動人員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都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依法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同時,在一些涉及心理干預的培訓課程中,導師并不具備開展心理干預的資質而實施精神治療,所講授的課程不僅科學性存疑,且有違公序良俗,因此,這類培訓課程并不具備合法性,存在非法執業、無照經營的問題,還有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非法經營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此時,如果一行為同時觸犯兩個罪名,就涉及牽連犯的問題,即非法經營行為是手段,通過實施傳銷詐騙騙取受害人財物是目的,此時應當擇一重罪處理。
如果類似的培訓課程沒有拉人頭、發展層級的情況,僅僅是通過虛假宣傳,銷售洗腦課程,或者雖然發動學員拉人頭,但是沒有以學員拉人頭的行為計酬返利,那么將其定性為詐騙罪或合同詐騙罪更合適。
對于通過非法培訓實施精神控制的新型傳銷,由于其涉及多重法律風險,廣大群眾必須予以警惕。一旦中招,應當積極維權與報案,除了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追究行政責任,向公安機關報案追究刑事責任外,還可以通過向法院起訴要求損害賠償。
(作者系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教授)
主辦單位:廣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技術支持:中國電信廣元分公司 網站維護:廣元市電子政務外網運營中心
政府網站標識碼5108000004
蜀ICP備2021017977號-1
川公網安備 51080002000282號
地址:廣元市利州區利州東路二段68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