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元市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聯席會議
關于印發《廣元市關于全面貫徹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市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各縣區、經開區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聯席會議:
為落實國務院和省、市關于公平競爭審查全覆蓋的工作要求,進一步規范審查流程,提高審查質量,經市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聯席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討論通過,并報經市政府審定同意,現將《廣元市關于全面貫徹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方案》印發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
聯 系 人:解學燕
聯系電話:3311106,13518331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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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元市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聯席會議
(代章)
2020年3月2日
廣元市關于全面貫徹落實公平競爭
審查制度的實施方案
根據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四川省規范使用行政權力促進市場公平競爭工作方案》(〔2019〕413號)和省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聯席會議印發的《四川省關于全面貫徹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指導意見》精神,為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全覆蓋工作要求,規范審查流程,確保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取得實效,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競爭中性原則和自我審查原則,夯實競爭政策基礎性地位,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防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推進治蜀興川廣元實踐再上新臺階。
二、主要任務
(一)完善自我審查程序
按照“誰制定,誰審查”的原則,政策措施的制定機關應建立完善自我審查程序,按照“應審盡審”的要求,做到公平競爭審查全覆蓋。
自我審查可分為兩個步驟:一是實質性審查,即對政策措施具體內容是否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是否有違相應審查標準,是否符合例外規定等進行實質性判定、審查;二是程序性審查,即對起草部門是否履行公平競爭審查程序,是否填報《廣元市公平競爭審查表》(以下簡稱《審查表》,附件2)進行核對、檢查。
1.各級政府發文的自我審查
(1)由政府所屬部門起草的。由政府所屬部門代擬起草、以政府及其辦公室名義發文的,由起草機關負責對相應政策措施內容進行實質性審查。由政府指定的特定機關統一開展程序性審查。
代擬部門在起草階段應填報《審查表》,判定是否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明確審查意見,隨文報請本級政府審議,相關《審查表》應隨文一同存檔備查。相應政策措施代擬請示簽發人為公平競爭審查第一責任人。
為便于發文統一歸檔、管理和統計,建議由各級政府辦公室進行程序性審查。
(2)由各級政府自擬起草的。對于各級政府自擬出臺的政策措施,政府可指定特定部門對其內容進行實質性審查,填報公平競爭審查表,明確審查意見。同時指定特定部門開展相應程序性審查(參照前述(1)情況)。
2.其他政策制定機關發文的自我審查
對于其他政策制定機關的發文,由起草文件的內設部門負責,對其所起草的政策措施具體內容進行實質性審查,并填報《審查表》,隨文報送程序性審查部門進行核查。程序性審查由該行政機關指定的特定內設部門開展。
建議由各政策制定機關辦公室進行公平競爭的程序性審查,理由同前。
用OA等電子辦公系統進行文件流轉、審批、簽發的行政機關,應參照上述做法,適當修改相應流轉、審批、簽發程序,加入公平競爭審查程序。
3.對復雜情況的審查
各政策制定機關對本機關制定(包括代政府起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政策措施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時,若無法把握是否符合相關審查標準,或有違審查標準但無法判定是否符合例外規定等情況時,按照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發布<公平競爭審查第三方評估實施指南>的公告》相關規定,可以先征求第三方的審查或評估意見;若第三方意見仍無法明確,則可向本級聯席會議征求意見,由聯席會議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召集相關成員單位召開專題會議進行討論。若仍然無法形成一致意見的,由政策制定機關提請其上級機關決定。
向本級聯席會議征求意見時,應一并提供政策措施原文、本機關審查情況和第三方審查或評估結論等材料。專題會議形成的意見,由聯席會議辦公室函復。
(二)建立健全議事協調機制
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五部門聯合印發的《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暫行)》(發改價監〔2017〕1849號,以下簡稱《細則》)第四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建立的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或者相應的工作協調機制,負責統籌協調本地區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各級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應當每年向上級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報告本地區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情況”。
(三)建立例外備案制度
政策制定機關出臺的政策措施擬適用例外規定時,應在書面審查結論中對符合適用例外規定的情形和條件進行詳細說明。在政策措施出臺后10個工作日內,政策制定機關應當將政策措施及其公平競爭審查結論提交本級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
1.聯席會議辦公室
聯席會議辦公室應當建立適用例外規定出臺的政策措施臺賬,每半年公布一次相關目錄清單,并實時關注報備政策措施是否期滿,及時提醒期滿政策措施的制定機關廢止相關文件。
2.各政策制定機關
政策制定機關所制定政策措施的具體內容,不符合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相關審查標準,但適用例外規定時,除在書面審查結論中對符合適用例外規定的情形和條件進行詳細說明外,還應當:一是明確該政策措施文件實施的具體期限;二是指定特定內設部門負責建立相關臺賬;三是在該文件政策措施出臺后10個工作日內,報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
3.下一級聯席會議
下一級聯席會議辦公室應當在收到本級政策制定機關適用例外規定出臺的政策措施備案后10個工作日內,將相應臺賬報上一級聯席會議辦公室。
(四)有序清理存量文件
各級聯席會議需按照“誰制定,誰清理”的原則,統籌開展本地存量文件的清理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明確審查主體責任
根據國務院《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4號,以下簡稱《意見》)“政策制定機關在政策制定過程中,要嚴格對照審查標準進行自我審查”之規定,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五部門聯合印發的《細則》,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即各政策制定機關,對本單位制定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統稱政策措施)的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負主體責任。
政策制定機關應當按照“誰制定、誰審查”的原則,在制定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相關政策措施時進行公平競爭審查,評估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防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經公平競爭審查認為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規定的,可以實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規定的,應當不予出臺或者調整至符合相關要求后出臺;未經公平競爭審查的,不得提交審議,更不得出臺。
(二)嚴格審查數據報送
1.各政策制定機關
各政策制定機關應當每半年填報《發文及公平競爭審查情況清單》(另文下發),于當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報送聯席會議辦公室。各單位應每年對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情況進行總結,于當年12月20日前,將相關材料報送聯席會議辦公室。各政策制定機關報送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本單位當年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情況的書面報告;本單位當年制定、修訂的關于推進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的文件;本單位當年增量文件審查情況及結論,包括代政府、政府辦公室起草的文件審查情況及結論。
2.縣級聯席會議
各縣、區聯席會議應每年匯總形成本縣區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總體情況,填寫《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落實情況表》(附件3),于本年12月20日前,報送市級聯席會議辦公室。各縣、區聯席會議報送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本縣區當年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情況的書面報告;本縣區當年制定、修訂的關于推進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的文件;本縣區當年增量文件審查數據。
附件:1.公平競爭審查基本流程
2.廣元市公平競爭審查表
3.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落實情況表
附件1
附件2
廣元市公平競爭審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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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機構 審查機構 |
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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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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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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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 |
¨否(無須再填寫后面內容) ¨是(后面表格須填寫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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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措施 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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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行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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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質 |
行政法規草案¨ 地方性法規草案¨ 規章¨ 規范性文件¨ 其他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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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見情況 |
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 |
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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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情況(時間、對象、意見反饋和采納情況): (可附相關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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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審查意見 (可選) |
(可附相關意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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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 結論 |
(可附相關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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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例外規定 |
否¨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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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是”時請詳細說明理由 |
(可附詳細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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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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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機構 主要負責人意見 |
簽字: 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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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年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落實情況表
報送單位(蓋章):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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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區 |
部署落實 |
年發文審查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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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文 |
聯席會議 |
市政府及辦公室 |
市政府所屬部門 |
縣區政府及辦公室 |
縣區政府所屬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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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轉發34號文: ; 2.是否轉發《細則》: ; 3.是否轉發《方案》 ; 4.未轉發,是否擬補 轉發: |
本級是否已發文建立聯席會議制度: |
共審查市政府及辦公室名義出臺的文件 份,其中: 1.經審查修改調整 份; 2.適用例外規定 份。 |
共審查市政府所屬部門出臺的文件 份, 其中: 1. 經審查修改調整 份; 2. 適用例外規定 份。 |
共審查以縣(區)政府及辦公室名義出臺的文件 份,其中: 1. 經審查修改調整 份; 2. 適用例外規定 份。 |
共審查縣(區)政府所屬部門出臺的文件 份,其中: 1.經審查修改調整 份 2.適用例外規定 份。 |
主辦單位:廣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技術支持:中國電信廣元分公司 網站維護:廣元市電子政務外網運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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