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2023年第3期)
按照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要求,現將涉及我市在總局及省專項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廣元市朝天區朝天鎮李某蔬菜攤銷售的1批次小米椒(辣椒)、1批次芹菜
(一)抽檢基本情況
1.小米椒(辣椒)
抽檢時間:2022年10月24日
抽檢地點:四川省廣元市朝天區朝天鎮大中壩農貿市場入口第三排第五列1號
抽檢食品:小米椒(辣椒)
抽檢數量:3.42kg
購進日期:2022年10月24日
2022年11月22日,檢驗機構出具編號為No:SP2022A28747《檢驗報告》,小米椒(辣椒)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鎘(以Cd計)項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芹菜
抽檢時間:2022年10月24日
抽檢地點:四川省廣元市朝天區朝天鎮大中壩農貿市場入口第三排第五列1號
抽檢食品:芹菜
抽檢數量:3.6kg
購進日期:2022年10月24日
2022年11月23日,檢驗機構出具編號為No:SP2022A28746《檢驗報告》,芹菜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噻蟲嗪,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核查處置情況
1.產品控制情況
經查,當事人于2018年11月份開始在四川省廣元市朝天區朝天鎮大中壩農貿市場從事蔬菜和預包裝食品經營。涉案的小米椒和芹菜系當事人于2022年10月24日從廣元經濟技術開發區夏某蔬菜批發部購進,其中小米椒購進3.5Kg,芹菜購進5.5Kg,截止收到《檢驗報告》時,已全部銷售。因零售未留下顧客聯系方式,故無法召回。期間未接到異常反饋。
2.行政處罰情況
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朝天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并從輕處罰如下:警告、處罰款900元、沒收違法所得118元。
二、廣元市朝天區羊木鎮優佳惠超市銷售的紅米椒(辣椒)
(一)抽檢基本情況
抽檢時間:2022年10月25日
抽檢地點:朝天區羊木鎮羊木水香(木蘭苑)10棟1-2、1-3、1-11、1-13號
抽檢食品:紅米椒(辣椒)
抽檢數量:4.054kg
購進/加工日期:2022年10月24日
2022年11月23日,檢驗機構出具編號為No:SP2022A28761《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鎘(以Cd計)項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核查處置情況
1.產品控制情況
經調查,2022年10月24日,當事人從廣元市云晨商貿有限公司購入紅米椒10.5kg。截止收到《檢驗報告》時,已全部銷售。因零售未留下顧客聯系方式,故無法召回。期間未接到異常反饋。
2.排查整改復查
經排查,產品不合格原因不明,不排除生產環節導致不合格。
3.行政處罰情況
當事人在購入該批紅米椒時查驗了供貨商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以及供貨商提供的農產品合格證明文件,留存了相關票據。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的規定,朝天區市場監管局免于對當事人的行政處罰。
三、旺蒼縣東河鎮紅星市場昝某銷售不合格泥鰍案
(一)抽檢基本情況
抽檢時間:2022年10月27日
抽檢地點:旺蒼縣東河鎮紅星市場
抽檢食品:泥鰍
抽檢數量:3.5kg
購進日期:2022年10月11日
2022年11月23日,檢驗機構出具編號為No:SP2022A29639的《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恩若沙星項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核查處置情況
1.產品控制情況
經調查,不合格泥鰍是2022年10月11日當事人從蒼溪縣東溪鎮事成水產批發部購進,共10kg。截止收到《檢驗報告》時,已全部銷售。因零售故不能追回該批次不合格泥鰍。期間未接到異常反饋。
2.排查整改復查
經排查,造成產品不合格可能是養殖過程中為快速控制疫病,違規加大用藥量或不遵守休藥期規定,致使產品上市銷售時的藥物殘留量超標。旺蒼縣市場監管局要求經營者限期整改,并于2023年2月10日通過復查驗收。
3.行政處罰情況
2022年11月23日,旺蒼縣市場監管局進行立案調查。經調查,當事人在采購泥鰍時,索取并留存有供貨商蒼溪縣東溪鎮事成水產經營部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以及開具的銷售票據,建立有進貨查驗臺賬。同時收集了該批次泥鰍的檢驗報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2023年2月17日,旺蒼縣市場監管局作出免予處罰的決定。并將該案件線索移送至蒼溪縣市場監管局。
四、廣元市朝天區朝天鎮清風小吃店銷售的油條
(一)抽檢基本情況
抽檢時間:2022年10月24日
抽檢地點:朝天區朝天鎮峨眉路2號
抽檢食品:油條
抽檢數量:0.98kg
加工日期:2022年10月24日
2022年11月23日,檢驗機構出具編號為No:SP2022A28743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Al計)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核查處置情況
1.產品控制情況
經查,當事人于2015年5月份開始在朝天區朝天鎮峨眉路2號從事餐飲服務經營活動。涉案油條系當事人于2022年10月24日制作銷售的。截止檢驗報告送達時,已銷售完畢。因零售未留下顧客聯系方式,故無法召回。期間未接到異常反饋。
2.排查整改復查
經排查,當事人使用食品添加劑時未計算稱量,導致產品不合格。當事人已整改并提交整改報告:一是嚴格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依法依規從事食品經營;二是加強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學習,切實提升法律意識和水平;三是強化食品加工過程控制。
3.行政處罰情況
根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朝天區市場監管局給予當事人責令改正并從輕處罰:警告、處罰款600元、沒收違法所得18元。
五、青川縣喬莊鎮陳家油條小吃店銷售的油條
(一)抽檢基本情況
抽檢時間:2022年10月25日
抽檢地點:青川縣喬莊鎮秦興街217號
抽檢食品:油條
抽檢數量:0.83kg
加工日期:2022年10月25日
2022年11月23日,檢驗機構出具編號為No:SP2022A29632《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Al計)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核查處置情況
1.產品控制情況
經調查,不合格批次油條系當事人于2022年10月25日加工,共加工1.1kg。截止檢驗報告送達時,已銷售完畢。期間未接到異常反饋。
2.排查整改復查
經排查,當事人制作油條過程中,在發面環節添加了食用明礬,可能導致鋁的殘留量超標。青川縣市場監管局要求經營者立即停止使用該食品添加劑,按要求加工生產食品,并于2022年12月2日進行了復查驗收。
3.行政處罰情況
當事人生產經營不合格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八條之規定。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條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之規定,青川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和罰款510元的行政處罰。
六、青川縣喬莊鎮宏華小吃店銷售的油條
(一)抽檢基本情況
抽檢時間:2022年10月25日
抽檢地點:青川縣喬莊鎮秦興街185號
抽檢食品:油條
抽檢數量:0.8kg
加工日期:2022年10月25日
2022年11月23日,檢驗機構出具編號為No:SP2022A29631《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Al計)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核查處置情況
1.產品控制情況
經調查,不合格批次油條系當事人于2022年10月25日加工,共加工1.0kg。截止檢驗報告送達時,已銷售完畢。期間未接到異常反饋。
2.排查整改復查
經排查,當事人制作油條過程中,在發面環節添加了食用明礬,可能導致鋁的殘留量超標。青川縣市場監管局要求經營者立即停止使用該食品添加劑,按要求加工生產食品,并于2022年12月8日進行了復查驗收。
3.行政處罰情況
當事人生產經營不合格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八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條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之規定,青川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給予罰款510元的行政處罰。
七、資陽市樂創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由四川木門茶業有限公司生產的“木門綠茶”
(一)抽檢基本情況
抽檢時間:2022年11月4日
抽檢地點:資陽市雁江區廣場路SOHO馨城小區1(F)1-1
抽檢食品:木門綠茶
抽檢數量:4kg
生產日期:2022年8月30日
2022年12月2日,檢驗機構出具了編號為檢驗字第202211000058的《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水胺硫磷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不合格。”
(二)生產環節處置情況
1.產品控制情況
2022年12月6日,旺蒼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向四川木門茶業有限公司公司送達了檢驗報告,并對該批次剩下的5.5kg綠茶進行了暫扣。
2.排查整改復查
生產企業立即組織相關人員對出現的問題進行分析研判,并積極整改,于2022年12月26日通過了旺蒼縣市場監管局的復查驗收。
3.行政處罰
當事人生產銷售不合格綠茶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項,旺蒼縣市場監管局給予四川木門茶業有限公司沒收不合格綠茶11斤、沒收違法所得99.6元、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八、旺蒼縣東河鎮紅星市場李某銷售的泥鰍
(一)抽檢基本情況
抽檢時間:2022年10月27日
抽檢地點:旺蒼縣東河鎮紅星市場
抽檢食品:泥鰍
抽檢數量:3.55kg
購進日期:2022年10月27日
2022年11月23日,檢驗機構出具編號為No:SP2022A29639的《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恩若沙星項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核查處置情況
1.產品控制情況
2022年11月23日,執法人員現場送達了檢驗報告并進行了現場檢查,該批泥鰍已經銷售完畢。因零售未留下顧客聯系方式,故無法召回。期間未接到異常反饋。
2.排查整改復查
經查,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制度,建立進銷貨臺賬,能夠提供溯源信息。旺蒼縣市場監管局要求當事人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知識的學習,嚴把食品安全關,并于2022年12月10日組織了復查驗收。
3.行政處罰情況
2022年11月23日,旺蒼縣市場監管局進行立案調查。經調查,當事人在采購泥鰍時,索取并留存有供貨商重慶市南岸區龍輝水產經營部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以及開具的銷售票據,建立有進貨查驗臺賬,收集了該批次泥鰍的檢驗報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2023年2月17日,旺蒼縣市場監管局作出免予處罰的決定,并將該案件線索移送至重慶市南岸區市場監管局。
九、旺蒼縣東河鎮紅星市場李某銷售的泥鰍
(一)抽檢基本情況
抽檢時間:2022年10月27日
抽檢地點:旺蒼縣東河鎮紅星市場
抽檢食品:泥鰍
抽檢數量:2.9kg
購進日期:2022年10月21日
2022年11月23日,檢驗機構出具編號為No:SP2022A29639的《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恩若沙星項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核查處置情況
1.產品控制情況
2022年11月28日,執法人員現場送達了檢驗報告并進行了現場檢查,該批泥鰍已經銷售完畢。因零售未留下顧客聯系方式,故無法召回。期間未接到異常反饋。
2.排查整改復查
經查,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制度,建立進銷貨臺賬,能夠提供溯源信息。旺蒼縣市場監管局要求當事人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知識的學習,嚴把食品安全關,并于2022年12月25日進行了復查驗收。
3.行政處罰情況
2022年11月28日,旺蒼縣市場監管局進行立案調查。經調查,當事人在采購泥鰍時,索取并留存有供貨商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以及銷售票據,建立有進貨查驗臺賬,收集了該批次泥鰍的檢驗報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2023年2月17日,旺蒼縣市場監管局作出免予處罰的決定,并將該案件線索移送至廣元市利州區市場監管局。
十、旺蒼縣金世紀便民副食店銷售的香蕉
(一)抽檢基本情況
抽檢時間:2022年10月27日
抽檢地點:旺蒼縣東河鎮興旺西路紫瑞苑小區
抽檢食品:香蕉
抽檢數量:4.132kg
購進日期:2022年10月27日
2022年11月27日,檢驗機構出具了編號為No:SP2022A29283的《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腈本唑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不合格。”
(二)核查處置情況
1.產品控制情況
該批次香蕉系當事人于2022年10月27日從杜春華水果門市部購進。截止收到《檢驗報告》時,已全部銷售。旺蒼縣市場監管局對供貨商杜某水果門市部進行了排查,要求供貨商立即發布召回公告,對銷售的該批次的香蕉進行召回,因時間較長,無產品召回。金世紀便民副食店因零售未留下顧客聯系方式,故無法召回。期間未接到異常反饋。
2.排查整改復查
旺蒼縣市場監管局要求經營者加強食品安全知識的學習,嚴把食品安全關,并于2022年12月25日進行了復查驗收。
3.行政處罰情況
2022年11月28日,旺蒼縣市場監管局進行立案調查。經調查,當事人在采購香蕉時,索取并留存有供貨商的《營業執照》、開具的銷售票據,建立有進貨查驗臺賬,收集了該批次香蕉的檢驗報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2023年2月23日,旺蒼市場監管局作出免予處罰的決定。
十一、旺蒼縣油坊溝榨油坊生產銷售的菜籽油
(一)抽檢基本情況
抽檢時間:2022年11月1日
抽檢地點:旺蒼縣東河鎮青靈路2號
抽檢食品:菜籽油
抽檢數量:3L
購進/加工日期:2022年11月1日
2022年11月29日,檢驗機構出具了編號為NO:ASHA122Z10160的《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酸價(以KOH計)項目不符合GB/T1536-2021《菜籽油》要求,檢驗結論不合格。”
(二)核查處置情況
1.產品控制情況
2022年12月5日,旺蒼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送達了檢驗報告,并依法進行了現場檢查,抽檢批次的菜籽油已經銷售完畢。因零售未留下顧客聯系方式,故無法召回。期間未接到異常反饋。
2.排查整改復查
經排查,造成產品不合格的原因是該批次菜籽油是抽檢當天生產的,還未進行沉淀。旺蒼縣市場監管局要求當事人加強食品安全知識的學習,嚴把食品安全關,并于2022年12月25日進行了復查驗收。
3.行政處罰
2022年12月5日,旺蒼縣市場監管局進行了立案調查。經調查,當事人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七)項的規定,依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旺蒼縣市場監管局給予當事人警告、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十二、廣元潤和城邦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獼猴桃脆片
(一)抽檢基本情況
抽檢時間:2022年11月22日
抽檢地點:廣元市昭化區中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孵化園標準化廠房1號樓一層
抽檢食品:獼猴桃脆片
抽檢數量:34瓶
生產日期:2022年7月30日
2022年12月20日,檢驗機構出具編號為No:SP2022A32595的《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核查處置情況
1.產品控制情況
2022年7月30日,廣元潤和城邦食品有限公司生產了獼猴桃脆片(48克/瓶)5020瓶,其中省抽購樣34瓶,企業自行委托檢驗送檢8瓶,展銷會贈送1238瓶,庫存的3740瓶被昭化區市場監管局沒收。
2.排查整改復查
經排查,該公司未嚴格進行進貨查驗和索證索票,采購原材料時未查驗其產品合格證明。昭化區市場監管局要求食品生產企業強化食品安全責任意識,認真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加強食品安全知識的學習,嚴格執行進貨查驗、索證索票、生產過程控制、檢驗檢測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于2023年2月22日進行了復查驗收。
3.行政處罰情況
當事人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獼猴桃脆片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予以行政處罰。鑒于當事人具有減輕處罰情形,經昭化區市場監管局案審會討論,決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沒收不合格獼猴桃脆片(5kg/箱)663.2kg、獼猴桃脆片(48g/瓶)3740瓶;沒收違法所得214.20元;罰款30000元。
十三、四川漢生農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銷售的、標稱由青川縣美妃酒業有限公司生產的蜂蜜酒(低度發酵型)
(一)抽檢基本情況
抽檢時間:2022年11月20日
抽檢地點:廣元市青川縣喬莊鎮北井壩高家院文化路78號
抽檢食品:蜂蜜酒(低度發酵型)
抽檢數量:6瓶
生產日期:2022年8月6日
2022年12月20日,檢驗機構出具編號為No:SP2022A32372《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酒精度項目不符合產品明示標準Q/MF0001S-2021《蜂蜜酒》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生產環節處置情況
1.產品控制情況
經調查,2022年8月6日,青川縣美妃酒業有限公司生產蜂蜜酒(低度發酵型)11件66瓶,其中6瓶用于出廠檢驗,省食品檢驗研究院抽樣購買了6瓶,剩余54瓶全部已用于自飲贈飲,未對外銷售,現場檢查未發現該批次蜂蜜酒的庫存。期間未接到異常反饋。
2.排查整改復查
企業組織對出現的問題進行分析研判,并積極整改,于2022年12月30日進行了復查驗收。
3.行政處罰
2022年11月26日,青川縣市場監管局進行立案調查。經調查,該公司出廠檢驗報告顯示該批次蜂蜜酒酒精度不合格,公司準備用作推廣贈飲,不對外銷售,并出具了同批次的出廠檢驗報告,進貨臺賬、成品入庫臺賬,自飲贈飲證明材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青川縣市場監管局對青川縣美妃酒業有限公司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三)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產品控制情況
青川縣市場監管局送達《檢驗報告》時,開展了現場檢查,未發現該批次蜂蜜酒的庫存。
2.行政處罰情況
2022年11月26日,青川縣市場監管局進行立案調查。經調查,當事人向抽檢人員銷售明知不合格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沒收其違法所得360元。
十四、廣元市利州區蜀門市場張某銷售的土豆
(一)抽檢基本情況
抽檢時間:2023年4月25日
抽檢地點:廣元市利州區蜀門市場蔬菜攤位95、96號
抽檢食品:土豆
抽檢數量:4.12kg
購進日期:2023年4月23日
2023年5月25日,檢驗機構出具編號為No:SP2023A08909的《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甲拌磷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核查處置情況
1.產品控制情況
利州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現場調查時發現,蜀門市場蔬菜攤位95、96號無經營者經營,經市場開辦方廣元市蜀門市場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出具書面證明,張某攤位租賃合同于2023年6月2日終止后并未續租,抽樣時留的聯系電話一直處于無人接聽狀態,因聯系不到經營者,不能核實進貨和銷售情況。
2.排查整改復查
土豆中甲拌磷檢出不合格,原因可能是菜農對使用農藥的安全間隔期不了解,從而違規使用或濫用農藥。
3.行政處罰情況
因無法聯系經營者,調查終止。
十五、劍閣縣下寺鎮修城壩市場何某銷售的番茄
(一)抽檢基本情況
抽檢時間:2023年4月19日
抽檢地點:劍閣縣下寺鎮修城壩市場31號攤位
抽檢食品:番茄
抽檢數量:4.1kg
購進日期:2023年4月18日
2023年5月12日,檢驗機構出具編號為No:SP2023A07461的《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鎘(以Cd計)項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核查處置情況
1.產品控制情況
2023年4月18日,當事人從吳某處購進番茄19.85kg,截止收到《檢驗報告》時,已全部銷售。因零售未留下顧客聯系方式,故無法召回。期間未接到異常反饋。
2.排查整改復查
經排查,造成產品不合格可能是種植過程中水源或土壤污染,致使產品重金屬殘留量超標。劍閣縣市場監管局要求經營者嚴格履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建立進銷臺賬,食用農產品購進中必須查驗檢測合格報告,并于2023年6月27日開展了復查驗收。
3.行政處罰情況
根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七)項,2023年6月27日,劍閣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
十六、廣元市利州區蛙秘書麻椒魚莊銷售的梅子酒
(一)抽檢基本情況
抽檢時間:2023年4月10日
抽檢地點:廣元市利州區寶輪鎮三江大道西段176、178號
抽檢食品:梅子酒
抽檢數量:1L
生產日期:2023年3月9日
2023年5月6日,檢驗機構出具編號為No:SWJG202300806的《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甜蜜素(以環己基氨基磺酸計)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核查處置情況
1.產品控制情況
經利州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現場調查,該批次不合格產品是店內員工何某某從圣泉酒坊自行購買飲用,并未對外銷售,現場未發現同批次不合格梅子酒。
2.排查整改復查
造成產品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有企業為改善配制酒口感而有意違規添加,也有可能是外購的原酒或調味酒帶入。利州區市場監管局要求經營者加強內部管理,嚴格履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建立進銷臺賬。
3.行政處罰情況
經執法人員調查核實,該批不合格產品系店內從業人員自行購買未對外銷售,經利州區市場監管局案審會討論決定,對該店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十七、廣元市利州區輝慶蔬菜經營部銷售的山藥
(一)抽檢基本情況
抽檢時間:2023年7月12日
抽檢地點:廣元市利州區南河利州市場內87號攤位
抽檢食品:山藥
抽檢數量:4kg
購進日期:2023年7月11日
2023年8月8日,檢驗機構出具編號為No:SP2023A20634的《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咪鮮胺和咪鮮胺錳鹽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核查處置情況
1.產品控制情況
經利州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現場調查,該批次不合格產品是當事人2023年7月11日從川陜甘農產品交易中心B12棟1樓77號花姐果蔬批發部購進,共15kg,已銷售完畢。因零售未留下顧客聯系方式,故無法召回。期間未接到異常反饋。
2.排查整改復查
山藥中咪鮮胺和咪鮮胺錳鹽超標的原因,可能是種植戶為不遵守休藥期規定,致上市銷售產品中藥物殘留量未降解至標準限量以下。利州區市場監管局要求經營者進一步履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建立進銷臺賬。
3.行政處罰情況
當事人經營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經利州區市場監管局案審會討論決定,對該店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十八、廣元市如虎添億超市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銷售的、標稱由四川橋莊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十全豬蹄排骨湯燉料
(一)抽檢基本情況
抽檢時間:2023年5月16日
抽檢地點:利州區南河天成路“天劍大廈”一樓251-253號
抽檢食品:十全豬蹄排骨湯燉料(半固態調味料)
抽檢數量:6袋(350g/袋)
2023年6月13日,檢驗機構出具編號為No:SP2023A12742的《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鉛(以Pb計)項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產品明示標準Q/SQZ0003S-2022《半固態燉湯料》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核查處置情況
1.產品控制情況
經利州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現場調查,該批次不合格產品是當事人于2023年4月19日,從廣元市祥玉和商貿有限公司購進,共10袋(350g/袋)。截止收到《檢驗報告》時,已全部銷售。因經營者未建立銷貨臺賬,故不能追回。期間未接到異常反饋。
2.排查整改復查
鉛含量超標可能是生產企業對原料把關不嚴,使用了鉛含量超標的原料,也可能是食品生產加工過程中加工設備、容器、包裝材料中的鉛遷移帶入。利州區市場監管局要求經營者嚴格履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建立進銷臺賬。
3.行政處罰情況
當事人經營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經利州區市場監管局案審會討論決定,對該企業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十九、劍閣縣下寺鎮川湘緣酒坊銷售的2批次白酒
(一)抽檢基本情況
抽檢時間:2023年7月4日
抽檢地點:劍閣縣下寺鎮沙溪壩吉祥巷35號
抽檢食品:散裝白酒51.5%vol(30元/L)
散裝白酒51.5%vol(16元/L)
抽檢數量:各2L
生產日期:51.5%vol(30元/L):2023年5月14日
51.5%vol(16元/L):2023年6月16日
2023年7月26日,檢驗機構對散裝白酒(糯高粱酒)(51.5%vol)出具編號為No:SP2023A19569的《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糖精鈉(以糖精計)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023年7月26日,檢驗機構對散裝白酒(糯高粱酒)(51.5%vol)出具編號為№:SP2023A19570的《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糖精鈉(以糖精計)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核查處置情況
1.產品控制情況
經劍閣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現場調查,當事人售價為16元/L的糯高粱酒是2023年6月16日釀造,共35L;售價為30元/L的糯高粱酒是2023年5月14日釀造,共35L。上述批次酒當事人在其經營場所內進行銷售,至7月31日,已銷售完畢。7月31日,當事人在劍閣縣下寺鎮沙溪壩吉祥巷35號店門口發布不合格白酒召回公告,截止2023年9月25日無消費者上門退貨,也無消費者投訴。期間未接到異常反饋。
2.排查整改復查
當事人對生產過程控制、技術人員培訓等環節進行了整改,加強了食品安全知識的學習,嚴把食品安全關。2023年9月25日,劍閣縣市場監管局組織了復查驗收。
3.行政處罰情況
2023年7月31日,劍閣縣市場監管局進行立案調查。經調查,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劍閣縣市場監管局給予警告和沒收違法所得844.60元,罰款680元的處罰決定。
二十、廣元市朝天區曾家農貿市場張某蔬菜銷售經營店銷售的芹菜
(一)抽檢基本情況
抽檢時間:2023年8月3日
抽檢地點:廣元市朝天區曾家場鎮曾家農貿市場
抽檢食品:芹菜
抽檢數量:4Kg
購進日期:2023年8月1日
2023年8月29日,檢驗機構出具編號為No:SP2023A23531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辛硫磷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核查處置情況
1.產品控制情況
經調查,該批次芹菜是當事人于2023年8月1日從廣元經濟技術開發區李某蔬菜銷售部購進,共58斤。截止檢驗報告送達時,已全部售完。因零售未留下顧客聯系方式,故無法召回。期間未接到異常反饋。
2.排查整改復查
經查,當事人未按規定完全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并保存相關記錄及憑證相關問題,朝天區市場監管局要求經營者嚴格履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建立進銷臺賬,食用農產品購進中必須查驗檢測合格報告,并于2023年8月30日組織了復查驗收。
3.行政處罰情況
當事人購進時保留了銷售單據及供貨商營業執照、居民身份證復印件,但未索取供貨商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芹菜檢驗合格證明文件。根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朝天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從輕行政處罰如下:警告;沒收違法所得98.6元;罰款901.4元。
二十一、廣元市糧貿超市有限責任公司東壩分公司銷售的、標稱由福州誠品盛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1批次草莓餅和1批次綠豆餅
(一)抽檢基本情況
抽檢時間:2023年7月12日
抽檢地點:利州區東壩辦事處利州東路一段873號負一樓
抽檢食品:草莓餅(草莓味)
綠豆餅(綠豆味)
抽檢數量:各8盒(428克/盒)
生產日期:草莓餅(草莓味)2023年6月1日
綠豆餅(綠豆味)2023年6月1日
2023年8月8日,檢驗機構對草莓餅(草莓味)出具了編號為No:SP2023A20777的《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酸價(以脂肪計)(KOH)項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糕點、面包》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023年8月8日,檢驗機構對綠豆餅(綠豆味)出具了編號為No:SP2023A20778的《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酸價(以脂肪計)(KOH)項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糕點、面包》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核查處置情況
1.產品控制情況
經利州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現場調查,上述批次產品是當事人于2023年6月11日從雙流區滿格良品食品經營部購進,其中草莓餅75盒、綠豆餅75盒元。截止收到《檢驗報告》時,已全部銷售。因零售未留下顧客聯系方式,故無法召回。期間未接到異常反饋。
2.排查整改復查
酸價超標的原因,可能是生產者在原料采購上把關不嚴,油脂加工工藝不達標,或產品儲藏條件不當。利州區市場監管局要求經營者嚴格履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建立進銷臺賬。
3.行政處罰情況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經利州區市場監管局案審會討論決定,對當事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廣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7日
主辦單位:廣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技術支持:中國電信廣元分公司 網站維護:廣元市電子政務外網運營中心
政府網站標識碼5108000004
蜀ICP備2021017977號-1
川公網安備 51080002000282號
地址:廣元市利州區利州東路二段68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