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案件調解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案件管 理,積極支持知識產權調解組織開展工作,提升知識產權調解組織辦案能力、提高案件辦理質量,及時有效化解糾紛,積極推動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四川省人民調解條例 ( 2 021 年修正)》和《財政部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的意見》《四川省司法廳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四川省知識產權服務促進中心關于加強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調解案件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自愿原則。調解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愿,不得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方式或者調解協議。
(二)誠信原則。調解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 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三)保密原則。調解參與人員應對調解案件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當事人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義務。
(四)無償原則。調解委員會調解知識產權糾紛不得向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
(五)便民原則。調解委員會調解案件時,可以在固定場所或便利當事人的其他場所進行,及時調解矛盾糾紛,一般應當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0日內完成。
第三條 為支持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調解工作,培育人民調解快速解決糾紛渠道,參照有關規定,對省內依法依規成立的省、市級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案件給予適當的工作補貼。
省市級備案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每年案件補貼總額不超 過 10 萬元。
原則上對同一案件不重復補貼。
第四條 調解案件補貼標準為:
(一)案件調解成功,卷宗資料規范并錄入人民調解工作信 息管理系統的 , 每件案件補貼 5 00 元;
(二)案件未調解成功,卷宗資料規范且錄入人民調解工作信息管理系統的, 每件案件補貼 200 元。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給予案件補貼:
(一)案件未錄入人民調解工作信息管理系統的;
(二)申請補貼時弄虛作假,糾紛調解案件不真實的;
(三)因違法調解被當事人投訴、經查證情況屬實的;
(四)其他違反調解相關規定的行為。
若發現有違反(二)(三)(四)項規定的,對巳發放的補貼, 予以追回。
第六條 調解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或者與當事人、代理人有直系 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近姻親關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 正調解的。
當事人認為調解員有上述應當回避情形之一的,可以向調解委員會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申請其回避;調解員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回避。
第七條 調解文書制作需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調查筆錄及相關證據要求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二)調解協議書要求權利義務具體,履行時間、地點明確;
(三)回訪記錄要求記載協議履行情況、當事人對糾紛調解的意見;
(四)調解案件適用法律、法規正確;
(五)簽名、捺印、印章規范。
第八條 調解委員會應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按照一案一號、一案一卷的原則建立規范化卷宗。規范化卷宗標準需具備以下材料:
(一)卷宗(封面);
(二)受理調解登記表;
(三)申請書或委派/委托調解函;
(四)當事人身份證明;
(五)調查筆錄及相關證據材料;
(六)調解通知書;
(七)當事人須知;
(八)調解筆錄;
(九)調解協議書;
(十)回訪記錄;
(十一)附件。
卷宗材料應按上述材料 1 至 11 的順序裝訂。
第九條 四川省知識產權服務促進中心對各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案件辦理進行監督,不定期對各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案件辦理情況進行抽查。
第十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知識產權服務促進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試行期兩年。
主辦單位:廣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技術支持:中國電信廣元分公司 網站維護:廣元市電子政務外網運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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