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場開辦者、食用農產品經營者、網絡平臺經營者等市場主體:
為貫徹落實《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大力糾治違規使用特定光源、顏色美化肉菜瓜果等生鮮食用農產品感官性狀的照明等設施(以下簡稱“生鮮燈”)的行為,切實維護公平誠信的市場環境和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總局和省局工作部署,我市將于2026年3月至9月,開展“生鮮燈”排查治理工作。現提醒告誡如下:
食用農產品線上線下經營、展示、直播等場所使用的照明光源應為白色光源。不得使用特定光源或顏色等設施誤導消費者對食用農產品真實感官性狀的認知。
嚴禁以下行為:
一、禁止使用有色光源或可變調光源;
二、禁止在照明燈具外加裝或使用本身帶有顏色(特別是紅、綠、藍、黃等鮮艷顏色)的燈罩;
三、禁止在照明燈具外包裹、懸掛或附加紅色、綠色等有色塑料袋、薄膜、玻璃紙等材料;
四、禁止在食用農產品陳列區域使用大面積、高飽和度的有色圍擋或背景板(例如肉類銷售區使用鮮紅色背景墻、室外攤位使用紅色半透明遮陽棚等);
五、禁止食用農產品冷藏(凍)柜、展示柜等內置燈具使用有色光源或可變可調光源;
六、禁止將“生鮮燈”等違規設施與普通照明設施混用;
七、禁止在平臺(含電商平臺、直播平臺等)上以“生鮮燈”“新國標生鮮燈”“生鮮美顏燈”“鮮肉燈”“水產燈”“海鮮燈”“水果燈”“蔬菜燈”“蔬果燈”等名義,宣傳、銷售可能用于改變生鮮食用農產品真實感官性狀的照明燈具;
八、禁止平臺(含電商平臺、直播平臺等)為生鮮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者利用“生鮮燈”等設施實施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的違法違規行為提供任何形式的支持和便利條件。
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款“銷售生鮮食用農產品,不得使用對食用農產品的真實色澤等感官性狀造成明顯改變的照明等設施誤導消費者對商品的感官認知”的規定,違規使用“生鮮燈”且拒不改正的,將面臨最高30000元的罰款。平臺經營者違反相關規定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等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目前,全省正在開展“生鮮燈”集中排查治理行動,請相關經營主體立即開展自查自糾,并在2026年3月底前主動完成整改。市場監管部門將加大巡查和監管力度,依法嚴肅查處相關違法違規行為。
投訴舉報電話:12315
廣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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